【以案普法】買了二手房,前業主欠的物業費由新業主繳納?法院判了!
來源:中國普法時間:2024-08-01 11:14:10
字體【 大 中 小】
分享到:
因為前業主
拖欠物業管理費
蔡先生購買的二手房收房后
被物業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等方式
阻撓裝修
蔡先生對此十分鬧心
這該怎么辦
案情簡述
蔡先生從李先生處購得一套房屋,收房時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電。后蔡先生想對房屋進行裝修,向物業公司提交了相關申請資料進行裝修報備。
物業公司:我們不能給您辦理手續,您這邊沒有辦理收房手續,而且還欠著物業費。
物業公司要求蔡先生繳清欠費后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徑自停了蔡先生房屋的水電。
物業公司向蔡先生發出的欠費清單顯示,該房屋累計拖欠費用數萬元,而這部分費用實際為前業主李先生拖欠。蔡先生多次交涉,物業公司依然不予恢復水電,雙方也一直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為維護自身權益,蔡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恢復供水供電,配合辦理裝修報備手續。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為二手房屋,在沒有合同約定情況下,蔡先生沒有義務為前業主繳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物業公司作為案涉房屋整棟樓的服務提供方,在服務期間不應當有目的、有前置條件地選擇其服務對象,更不可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拒絕為蔡先生辦理裝修報備手續,要求蔡先生繳納前業主欠繳的物業管理費,并將繳費與否作為辦理供水、供電、燃氣等的前置性條件。對于欠繳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另行主張。
綜上,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恢復向業主房屋供水供電,配合辦理裝修報備手續。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