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婚外情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
2017年,女子廖某與男子于某相識并在網上聊起了天,當時雙方均已結婚。2018年5月,廖某與于某發展為不正當情人關系。7月16日,廖某與丈夫姚某離婚。
2018年8月開始,于某、廖某開始在聊天中討論于某與妻子鳳某離婚的問題。之后,廖某要到了于某妻子鳳某的聯系方式,數次將自己與于某的親密照片發給鳳某并諷刺鳳某“自己的男人都管不好”,雙方發生了多次爭吵。
2018年9月30日,迫于壓力,于某欲與廖某斷絕關系。10月1日凌晨3時許,廖某發信息給于某,內容為“我先走了”“下輩子有緣還能相見,我選擇不認識你”,于某沒有回復。4時,廖某向于某發起視頻聊天請求,于某沒有接受。
之后,廖某駕車來到于某與他人合伙開辦的繭站大門前大聲喊叫,并在車旁喝下了自己帶來的印有“比利時敵草快”字樣的農藥。
于某在樓上房間聽到喊聲后下樓來到廖某身邊,看到廖某拿的農藥瓶后懷疑她已經服食農藥,便和鳳某駕車將廖某送到醫院搶救,并繳納了入院押金1000元。
當天,于某通知廖某的姐姐到醫院,并給付了醫療費2000元。10月2日,廖某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審理
廖某死亡后,2019年,廖某的四位親屬將于某、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共同賠償給四原告經濟損失39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于某系有婦之夫卻與廖某發生婚外情,廖某明知于某與鳳某是合法夫妻,卻與其保持情人關系,二人的行為均違背了公序良俗,于某和廖某均存在過錯。廖某與于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關系是導致本案悲劇發生的起因,廖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于某已婚而與之保持不正當關系,在于某對其的態度轉變為冷淡時,不僅沒有懸崖勒馬,而是繼續糾纏,進而草率地結束自己的生命,對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為體現對于生命價值的尊重和對過錯者的懲戒,綜合全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情認定于某對廖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因四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鳳某對廖某構成侵權、與廖某的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四原告要求鳳某與于某互為連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宜州區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于某賠償四原告經濟損失3.2萬元;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于某不服判決,以“對于廖某的死亡,于某不存在任何過錯,亦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到該事件的發生”為由提出上訴。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于某與廖某保持不正當關系后,廖某與其丈夫離婚,在二人的聊天記錄中,于某也曾向廖某表示要與妻子離婚,但最終于某沒有離婚,而是選擇與廖某分手,繼而導致廖某多次糾纏并自殺。于某前期表示離婚的行為,應是導致廖某自殺的原因之一,即于某對廖某的死亡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根據實際案情,判決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符合實際。
二審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