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元久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河源元久科技有限公司專業設備機械制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報批函等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位于河源市江東新區臨江工業園區南北四路與工業四路交匯處。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租用河源旭盛實業有限公司已建3棟廠房和1棟辦公宿舍樓,占地面積22603.02平方米,建筑面積9020平方米。項目建成后年產醋酸纖維制造設備500套、萊賽爾纖維制造設備800套。
二、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河源職業技術學院環評技術評估意見,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對生態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我辦原則同意報告表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雨污分流”制度,做好水污染防治措施。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噴淋塔廢水循環使用,定期更換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食堂廢水經隔油隔渣池預處理后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紫金縣臨江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強生產廢氣收集處理;調漆、噴涂、自然晾干廢氣經收集后通過“水噴淋+干式過濾+活性炭吸附”處理達標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氣筒(DA001)高空排放;切割料粉塵在車間自然沉降后為無組織排放,拋丸粉塵經收集后通過“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為無組織排放,焊接煙塵經移動式焊接煙塵凈化機進行處理后無組織排放;食堂油煙通過油煙凈化器處理達標后引至樓頂排放。
項目非甲烷總烴、苯系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廠區內NMHC無組織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廠界苯無組織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4企業邊界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及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食堂油煙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三)合理布局機械設備,采取必要的隔聲、消聲等措施,降低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四)按照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廢漆渣、廢過濾材料和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應按規范要求處理處置,其在廠內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金屬邊角料、金屬粉塵等一般固體廢物應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置,其在廠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后由環衛部門清運。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工作,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提高環境事故應急處理能力,保障環境安全。
(六)項目配套建設的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三、項目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排入紫金縣臨江污水處理廠處理,本項目不單獨分配廢水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廢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在紫金縣臨江污水處理廠排污總量統一調配。項目廢氣污染物VOCs排放量為0.7151噸/年(其中有組織排放量為0.4422噸/年,無組織排放量為0.2729噸/年),總量控制指標從河源元力塑膠有限公司深度治理項目減排量中替代。
四、報告表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 單位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項目環保投資應納入工程投資概算并予以落實。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 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 應按規定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在投入生產并產生實 際排污之前應完善排污許可手續。
河源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
2025年4月18日